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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香港UPS渠道寄运Amazon货物的要求

 

尊敬的客户,您们好!

    接香港UPS通知,即日起,如寄运货物的收件方为Amazon(亚马逊),货物必须遵从以下要求:

1.货物必须以关税预付形式寄运,发货人要于原运单及交货清单上注明关税预付(DDP);

2.发票必须分别有SHIP TO和SOLD TO信息:SHIP TO AMAZON,SOLD TO 货物最终进口商。发票要详细申报真实进口商信息(公司名、联系人名、电话及详细地址)、税号(TAX ID)以及EORI号码(请留意:“Sold to”的后面一定不能是Amazon),如寄运目的地为美国,且货物的申报价值低于五万美元的货物可豁免此要求;

3.发货人寄运货物前,必须先与真实进口商协商好货物的清关及派送事宜,必须要确保货物到达当地后,进口商会配合处理货物清关。

 

  请各位客户知悉并转告发货人,寄运货物前请确保随货资料正确完整,我司收货时将不再逐一审核。如未遵从上述规定,货物产生延误及相关费用,由发货人自行承担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深圳市德盛货运代理有限公司

http://www.dekun56.com

2015年06月27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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